商標期滿不續展的其他影響
根據《商標法》第50條的規定,注冊商標期滿不再續展的,自注銷之日起1年內.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,不予核準。此規定的立法目的是,注冊商標期滿不再續展的,如果不設置一定時間的隔離期限就核準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,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,即原注冊人期滿不再續展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還未退出市場,新商標注冊人的商品或服務卻已投入市場,市場上出現兩家企業生產的帶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,造成消費者混淆。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,有必要適用《商標法》第50條。
此外,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對他人商標申請做出審查決定時,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期滿不再續展,從商標專用權屆滿之日起未滿1年,應適用《商標法》第50條,予以引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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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對他人商標申請做出審查決定時,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期滿不再續展,從商標專用權屆滿之日起未滿1年,應適用《商標法》第50條,予以引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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